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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2022年11月30日  浏览次数:[]

 


长安大学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校院两级学术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学术分委员会建设,促进学术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长安大学章程》《长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系、部)[以下统称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设立的基层学术组织。学院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分委员会组成原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等。学术分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履行学院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院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院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多于1个学科的学院要充分考虑学科的平衡性,原则上应涵盖学院所有学科,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学术分委员会总人数的1/3。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学术代表担任特邀委员,参与学院学术事务,发表学术意见和建议,一般情况下特邀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院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学院基层教师的意见,经公开、公正的民主推荐、遴选程序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其所在学院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

特邀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组成确定或调整后,要及时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步,可连选连任。届内委员因故产生缺额,按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协助处理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和政策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参与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在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和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主动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和有关活动,执行学术分委员会决议;

(四)对履职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严格按照规定保密;

(五)学术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院相关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院相关学术机构设置与撤销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院教师职务、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院相关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学术分委员会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事项,应当通过学术分委员会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计划人选、引进人才的选聘和考核;

(三)学院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诚信审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调查的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四)需要学院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道德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中教学、科研重要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 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学院主要负责人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根据议题,全体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二)在外出差及访学,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须不少于与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通过。

表决的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时,可暂缓表决。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通讯投票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署,若需公示,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分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先履行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备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

第二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审定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现有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规范。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和委员会组成需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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