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长安大学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安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当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等方式遴选产生。校长可根据学校学术工作需要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数量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10。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人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务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评议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学校发展规划部门。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可按照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予以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对院系设置调整进行指导;
(二)审议教学、科研规划、重点实验室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与学术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三)评议推荐国内外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评议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评议重要科技项目报告的完成质量;
(四)评定学校设立的相关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负责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五)对与学术相关的经费预算、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提供建议与咨询;
(六)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风与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议、评价、咨询其他与学术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或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长大重〔2015〕21号)同时废止。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