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与学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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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014年01月16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211工程”的实施,圆满实现“211工程”的建设目标,根据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的我校“211工程”总体建设项目及其子项目。
第三条 我校“211工程”子项目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学科建设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师资队伍建设
四、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有关“211工程”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
(2) 领导学校的“211工程”建设;
(3) 制定和审查与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规定、办法;
(4) 制定和审查学校“211工程”建设的实施计划;
(5) 检查“211工程”建设的进度和完成的质量情况;
(6) 组织“211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
(7) 协调与解决在实施“211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8) 解决属于“211工程”整体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211工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归口管理“211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成立各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直接承担子项目建设的行政处和单位除外)。各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含直接承担子项目建设的行政处和单位—下同)在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具有如下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有关“211工程”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制订的有关“211工程”建设的各种规定、办法;
(2) 按要求组织并完成本部门子项目的建设任务,实现有关子项目的建设目标;
(3) 协调本部门子项目在建设中的各种关系;
(4) 解决属于本部门子项目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设1—2名秘书,负责本部门子项目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成立“211工程”设备领导小组。“211工程”设备领导小组在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具有如下职责:
(1) 审核“211工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
(2) 领导“211工程”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211工程”设备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对“211工程”建设中各子项目提出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特别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论证评审,为设备领导小组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 各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直接承担子项目建设的行政处和单位的负责人在决定本子项目建设事项前应广泛听取意见,在各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或行政处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内充分讨论,以求得一致意见;如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应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少数人的意见确有道理,则应以书面方式向上一级建设领导小组报告,由上一级建设领导小组裁决。必要时,可向校长报告,由校长裁决。
第九条 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应经常向所在学院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在做出有关决定前,跨学院的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应充分考虑相关学院对拟定事项的意见。如果相关学院的意见无法统一,影响事项的决定时,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可将各院的意见以书面方式向上一级建设领导小组报告,由上一级建设领导小组裁决。必要时,可向校长报告,由校长裁决。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条 对于国家批准立项的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法人组织与法人代表负责制,由法人组织和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批准立项的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各子项目,实行子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全面负责子项目的建设工作。有关学院的行政领导应充分支持和协助子项目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在“211工程”建设中,对各子项目的建设实行计划任务书制。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及法人代表为计划任务书的甲方,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负责人为计划任务书的乙方,子项目建设所在学院为计划任务书的丙方。
第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及其子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我校“21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内容进行。如确需变更,必须提交相应的报告和论证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重要的变更必须报请教育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对于私自变更计划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将追究变更计划的决定者的责任,直至撤销该子项目的建设。
第四章 项目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十四条 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各子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制。
第十五条 各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每年年初应提出上年度建设情况和本年度建设安排的书面报告,由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本年度投资强度和安排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在建设中期,“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提出“211工程”建设项目中期评估提纲和评估指标,对各子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各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按中期评估提纲和评估指标要求进行自评估,并写出中期自评估报告。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正式评估。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专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参加中期评估工作。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后期建设的投资强度和安排建设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是考核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业绩的重要指标,对由于工作不努力、不负责等非客观原因而严重影响建设任务完成的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子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将予以撤换,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凡年度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达不到规定建设的基本要求,评估不可能如期达到建设目标的子项目,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做出不再建设该子项目的建议,并报请教育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改我校“211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及其子项目建成后均需进行验收。验收将按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 学校职能部门的协调分工
第二十条 “211工程”是学校重要的建设任务。各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协调进行。凡是因“211工程”建设的需要,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办。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核、购置、验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并由基建处配合,建立“211工程”建设项目各种不同来源的资金使用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对“211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实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在前期工作与资金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应如期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学科建设中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学术水平的提高,实现“211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水平的建设目标。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部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学科建设中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新学位点的建立,并协助指导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本科生的培养任务,实现规定的人才培养规模,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
第二十七条 人事处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教师队伍建设目标的实现,要使教师队伍的素质有一个明显的提高;负责解决“211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人员编制和人员调配。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和监察处负责对“211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的审计办法和监察职责,实施全部审计工作和监察任务。
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校长(副校长)对所主管部门承担的任务负有重要责任,应给予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对于直接承担的子项目建设任务应按要求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211工程”建设中所购置或自制的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财产,不得为个人或小集体占有,妨碍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211工程”建设中购置或自制的仪器设备在购进或自制成以后,一律按学校实验室管理处的规定入帐、登记,并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处指定存放地点和管理单位,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211工程”建设中所购进或自制成的仪器设备应主要为本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促进本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在保证本校教学和科研要求的基础上,也可对外开放,以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效益,并为其他学科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作贡献。
第三十三条 凡因管理或使用不当而造成“211工程”仪器设备损坏的,除了责成管理者或使用者按规定予以赔偿外,还将追究管理者或使用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是限制他人对“211工程”仪器设备使用,影响“211工程”仪器设备效益充分发挥的管理者或使用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如批评教育无效,经“211工程”设备领导小组批准,可将该仪器从原直接管理单位调出或停止使用者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211工程”仪器设备直接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尽可能地方便用户使用。
第七章 建筑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原则上应按我校“21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安排使用,以保证规定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需要,如有少量富余,也应优先给一些未安排建筑面积而确有需要的其他学科点或使用面积严重不足而又急需发展的其他学科点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行动计划》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211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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