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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09日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安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经校务会2024830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24年9月29  


长安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文件精神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校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风气,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长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长大重〔2015〕21号)、《长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修订)》(长大重〔2021〕1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指我校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我校相关科研责任主体开展科学研究中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研活动公认行为准则的调查、认定、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责任主体进行的监督、教育以及惩戒等相关工作。科研诚信管理涉及学校多个部门,涵盖科研诚信教育,科研失信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罚、记录以及申诉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活动全过程,包括:科研项目指南编制与咨询、申请、评审、任务书或合同签订、实施、结题验收与考核评价,经费使用;科研创新平台的申报、评审、考核验收;科研奖励、科研人才称号的申报与评审;科研成果发表、知识产权申请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科研人员,包括以长安大学名义开展科研活动的教职工、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二级学院承担本学院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师工作部、纪委办公室接收和受理来自社会、个人对我校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教务处等部门负责接收转自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主管部门等转办的科研失信举报。当科研失信举报只涉及行政调查的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受理条件的,根据失信主体分别由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受理;当科研失信举报涉及学术不端的,接收部门将举报线索移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受理条件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受理。

第八条  各受理单位负责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并向教师工作部报备失信情况,同时负责咨询工作。

第九条  教师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教务处等部门依据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结果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科研诚信建设、科研失信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十条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体系建设。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应在岗位职责、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中,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促进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校学术委员会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广泛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预防科研失信行为发生。

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应在教职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以及学生入学、评优评先、研究生推免等重要环节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教师工作部、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结合业务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活动。

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教务处等应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科研成果、科研人才等管理工作和学生评优评先、研究生推免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科研诚信监督。

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应选派思想作风过硬、学术诚信合格的教师成立科研诚信督导组,定期抽查本单位科研项目研究过程材料、科研经费使用等情况。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应加强科研经费报销的审查和监督。

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成果审查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和科研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和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应树立科研诚信意识、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与申诉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为他人谋取利益;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九)因主观故意或重大失误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项目(课题)进行重大事项调整,未按程序申报、审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未主动上报和积极处理。

(十)违反科研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十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的受理参照第七条执行。同时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主动将线索转交相关受理部门。

第十七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科研失信事实,或有明确、可查证线索、证据材料。

(三)举报事项涉及以长安大学名义开展的科研活动。

(四)所举报的科研失信行为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范围。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接收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查证处理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由相关单位进行受理。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八条  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也应通知实名举报人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证据或可查证的线索。

(二)在无新线索情况下对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生效的失信行为,再次举报时无新的证据、线索。

(四)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九条  关于失信行为的实名举报,学校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泄露、扩散或者不当使用相关信息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一)行政调查:根据失信行为主体分别由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直接或委托二级学院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合同、协议、票据等证明材料和科研活动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行政调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要求:

1.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由二级学院调查的,调查方案应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调查过程中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4.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5.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

6.调查结束形成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的对象和内容,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调查结论,其他需要说明内容,由上级部门转办的调查事项应提出处理建议附佐证材料应包括被调查人个人情况、调查方案、谈话记录和调查组会议记录等

(二)学术评议: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调查评议

第二十一条  结论审定。

调查结束后,如只涉及行政调查的,最终结论以调查部门结论为准;涉及学术评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审定形成最终结论。

调查部门将调查结论提交相关部门,作为学术处分、行政处分、处罚的事实依据。根据上级部门转交线索调查核实的,由接收部门按期将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通知反馈。各受理部门应在做出调查结论的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诉程序。

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再受理。

收到申诉后,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经调查科研失信行为属实的,责令相关人员停止科研失信行为,撤销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论文等学术成果,并参照《长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修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取消或建议取消学校或上级部门资助的项目,必要时追回资助经费;取消学校给予的人才称号及相应待遇,取消或建议取消利用科研失信行为所获得的相关学术荣誉、奖励、资格、职务职称晋升,并收回奖金。

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二)在一定期限内减招、停招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

(四)警告、记过。

(五)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六)解聘或开除。

(七)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取证时,应按规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长安大学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科研〔2021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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