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学术委员会根据《长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依法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着力提升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有效促进了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一、加强组织建设,持续优化学术委员会组织体系
作为校内最高学术管理机构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构,学校高度重视学术委员会建设。在《长安大学“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中,多次强调“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相关内容。学术委员会高度重视自身组织建设,2021年,为进一步发挥好校学术委员会职能,结合学校学术事业实际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对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中,除了学校主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工作的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外,严格限定了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的人数,重点向中青年教授和教学科研一线的老师倾斜,充分体现了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的办学理念,有效避免了学术机构偏行政化的倾向,体现了“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确立了学术权力在学校学术治理中最高学术机构的主体地位。今年,同时启动了学术委员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调整工作。经过调整,学校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分委员会的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二、注重纠建并举,积极构建学术诚信长效建设机制
2021年,为进一步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查处办法,不断完善学术事务工作程序,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学术委员会又重新修订了《长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细则明确规定了查处机构及其职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申诉与复查、监督的内容。经过修订,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更加合理,工作责任进一步压实。
注重纠建并举,在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不断完善的同时,学术委员会还不断加强科研诚信的建设。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两年前,学校研究制定了《长安大学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从管理实施责任机构、规章制度的建立、管理责任的划分、内部监督的完善、预防教育的加强以及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和认定、记录与处分等方面全面强化了科研诚信长效建设机制。2021年,根据新的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学校进一步修订了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实施部门为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院、人事处、各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及相关科研机构。至此,学校学术诚信的长效机制得到加速构建。
三、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学术决策、评价和咨询作用
2021年度,共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5次,其中线下会议3次,线上会议2次;全体委员通讯评议1次;召开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2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双一流”建设方案、一流学科建设方案、专业技术职务学术评价基本标准、本科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能电学院组建报告、学术诚信管理、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重要事项和制度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21年,学术委员会还组织开展了对国家教学名师申报人、教育部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申报人、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申报人、“长安学者”引进人才、教学创新大赛参赛教师等70余人次的学术诚信把关审查。
四、坚持问题导向,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部门的需要,针对性的开展了师生学术诚信的审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风不正、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按照程序,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整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线索,组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召开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最终作出认定和相应地处理。
今后,学术委员会将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发挥优势,群策群力,以促进学术的再生长、再发展为使命,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