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长安大学前身是始建于1951年的西北军政委员会交通部西北交通学校和始建于1953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西安地质学校、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西安建筑工程学校。历经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西安公路学校、北京公路学院、西安公路学院、西安公路交通大学,陕西省地质学校、西安地质学院、西安工程学院,陕西省建筑工程学校、西北建筑工程学院等办学时期。
2000年4月18日,西安公路交通大学、西安工程学院、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合并组建长安大学。学校于1997年11月成为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公路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三大行业为办学特色,以建设“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研究型大学”为发展目标。
学校的校训是“弘毅明德,笃学创新”,大学精神为“自强不息、求真务实、团结奋进、追求卓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大学使命,规范办学行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安大学,英文全称:CHANG’AN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是国务院确定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五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路中段。学校设有校本部和渭水校区2个校区,太白山和梁山2个教学实习基地。
学校官网为http://www.chd.edu.cn。
第六条 学校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行使调整配置教育资源等职权。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活动,为学校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因材施教,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根本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网络教育等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主体是本科生和研究生层次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修读专业标准学制加2年(含休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为硕士生4年,博士生6年。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求和办学目标,依法面向国内外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区域、各类别学生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学业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向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或本校事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国内外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推进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手段,应用先进的现代教育技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长安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长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由中国共产党长安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校内组织机构实施的工作机制。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讨论通过和校长同意,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可以负责部分行政事务,并向校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副校长、负责行政事务的学校党委成员、校长指定的部门负责人等。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成员、校长、副校长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等实行集体讨论决策的会议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审议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资金额度等因素,分别由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以及经授权的相应专项工作机构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依据章程制定会议制度和具体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并依事项性质分别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全委会审定;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校属二级单位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权和组织形式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以及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校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须经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建,按其章程运行并履行职责,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为单数。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院士、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评审、评议或推荐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精简、适当、职权清晰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置教学辅助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各项工作开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运营和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定期向学校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素质拓展、校园文化建设、维护群众利益和学校民主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社会服务需要,设立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组织单位。
学校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可以依据中外合作办学等规定,依法成立相对独立运行的学院,此类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可制定和颁布学院章程,依据学院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运行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重大研究任务设立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校属科研机构。
不单列编制的校属科研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以及负责人任免,由校长提议,经校务会议研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编制内科研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由校务会议讨论提出,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学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和办学场所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资源配置和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授权范围内自主运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和职权是:
(一)研究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设置内部机构,聘任人员,教育与管理师生员工,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通过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学院工作的重要事项。
凡是事关本单位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凡是事关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尤其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院行政班子设置院长1名,副院长2-3名。每届任期4年。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报告工作。
学院党的委员会一般设置委员5-7人,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
学院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或8年;确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10年。
第四十八条 学院可以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并相应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落实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学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自主设立系、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报学校备案。
学院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以及负责人任免,由院长提议,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并按规定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以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具有知情权,对学校建设发展和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
(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秩序和利益;
(三)自觉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有关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按规定可提前、延期毕业或结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关心学生健康成长,建立学生发展服务支持体系。建立奖、助体系,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创新创业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机构,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荣誉体系和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获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可以在校内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六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施分类聘用制度。
(一)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核定编制内分类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公开选聘教职员工。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教职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岗位职责需要,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公共资源;
(二)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和奖励;
(四)公平获取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就职务和岗位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七)学校规章赋予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教职员工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秩序和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六)学校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为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管理服务提供条件支持和政策保障。学校重视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建立健全培训进修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和相应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并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完善教职员工薪酬体系和分配机制。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荣誉体系和奖惩制度。对表现优异或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教职员工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外籍教师、访问学者、在站博士后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及合同约定,履行规定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谋发展,依法自主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长安大学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以下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长安大学校友总会,并按照地域、行业设立校友分会。
校友指曾经在本校及其前身学习、工作,或者获得过学校荣誉学位、荣誉称号的各类人员,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学校聘任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顾问,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进修人员,以及本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
学校优先为校友接受继续教育、技术培训等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支持校友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关心、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面向社会吸收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以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募集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与学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和政策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主要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形式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各类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由两个同心圆构成,内圆由篆字“长安”和西安城墙图案演化而成;外圆上方是英文“CHANG’AN UNIVERSITY”字样,下方是中文“长安大学”字样。图示如下: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的底色为红色,研究生徽章的底色为黄色,本科生徽章的底色为白色。图示如下: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标准色为白色或蓝色,尺寸为3000×2000毫米,中央印有校徽和规定字体的中英文校名。图示如下:
第八十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4月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党委会讨论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实施。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修订由校长、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出,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施行之后,学校的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予修订。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