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章程
(2015 年 6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根据2024 年 1月 8 日《教育部关于同意长安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长安大学由原西安公路交通大学、西安工程学院、西北建筑工程学院于 2000 年 4 月 18 日合并组建而成,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前身分别为原交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直属高校,建校时间可追溯至 1951 年。学校 1956 年开始招收来华留学生,1978 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3 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1997 年成为国家首批“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 年起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
学校秉承“ 弘毅明德,笃学创新” 的校训和“ 自强不息、求真务实、团结奋进、追求卓越” 的大学精神,扎根中国大地,肩负时代使命,情系国计民生,支撑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以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为目标,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安大学,简称长大。英文全称:
CHANG'AN UNIVERSITY,英文简称CHU。学校网址为www.chd.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路中段,现有南北两个校区,渭水试验基地、太白山实习基地、梁山实习基地三个试验实习基地。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调整校区布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教育部和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党政负责人,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
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校职能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立足在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领域长期深耕形成的行业特色和学科优势,以一流人才、一流成果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推动区域创新发展、引领行业转型升级,为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
第十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体,适当开展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活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自主选拔人才,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学分制,依法依规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校可依法依规向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积极推进理工融合、文科协调发
展,鼓励学科交叉,不断优化学科结构,提升学科水平,着力构建具有长大特色、深厚根基和未来潜力的学科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未来领军人才为目标,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重点加强前瞻性、原创性、关键性、战略性研究,推进高水平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构建以健康优良学术生态为基础、以有效学术治理为保障、以产生一流学术成果为目标的大学创新体系。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主动对接国家、区域和行业产业发展战略,深化科教产教融合,推进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机衔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化学校大学精神、学科文化等特色研究与传播,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提升价值引领力、精神凝聚力和文化创新力。
第十八条 学校大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合作,积极融入全
球创新体系,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国际化,主动参与应对全球性挑战,促进人类共同福祉。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良好秩序,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的资产,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长安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确定。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议题相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需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用好用活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长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中国共产党长安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规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职权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办学特色、争创世界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学术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校内组织机构实施的工作机制。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需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校务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对院系设置调整进行指导;
(二)审议教学、科研规划、重点实验室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与学术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三)评议推荐国内外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评议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评议重要科技项目报告的完成质量;
(四)评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负责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五)对与学术相关的经费预算、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提供建议与咨询;
(六)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风与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议、评价、咨询其他与学术相关的重大事宜。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长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照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学位授权等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裁决学位授予争议事项;
(六)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公共服务等各类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职能。
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运营和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定期向学校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素质拓展、校园文化建设、维护群众利益和学校民主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院、研究院、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十条 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组织单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和办学场所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资源配置和管理职权,指导和监督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授权范围内自主运行。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和职权是:
(一)研究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设置内部机构,聘任人员,教育与管理师生员工,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分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内部治理的基本架构。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
学院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学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的基层学术组织。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制订章程,按章程履行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院长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实验室等实体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五章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获得就业、创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服务,获得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努力实现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秩序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机构,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相关领域表现突出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团体经学校批准成立,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实践、劳动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 不具有学籍的其他形式高等教育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施分类聘用制度。
(一)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核定编制内分类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公开选聘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师德师风为第一标准,充分发挥教师工作委员会作用,突出教学实绩,对教职工的师德表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岗位职责需要,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公共资源;
(二)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和奖励;
(四)公平获取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就职务和岗位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
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规范;
(四)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秩序和利益;
(六)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七)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管理服务提供条件支持和政策保障。学校重视教职工职业发展,建立健全培训进修制度。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和相应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并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国家、地区、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和奖惩制度。对表现优异或为国家、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教职工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外籍教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在站博士后、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规定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谋发展,依法自主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学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长安大学校友会,并按照地域、行业等设立校友分会。
校友指曾经在本校及其前身学习、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各类人员,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学校聘任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顾问,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进修人员,以及所属全资企业的本校在编人员。
学校为校友接受继续教育、技术培训等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依法依规接受社会捐赠。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以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募集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增加办学资源。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绿色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完善财务监督机制,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有效、保值增值。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由两个同心圆构成,内圆由篆字“长大”和西安城墙图案演化而成;外圆上方是英文“CHANG'AN UNIVERSITY” 字样,下方是中文“长安大学”字样。标准色为红色和蓝色两个版本。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的底色为红色,研究生徽章的底色为黄色,本科生徽章的底色为白色。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标准色为白色和蓝色两个版本,尺寸为3000毫米×2000毫米,中央印有校徽和规定字体的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4月18 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教育部核准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修订由校长、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施行之后,学校的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予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