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等文件的精神,全面落实《长安大学综合改革方案》和《长安大学内部治理体系与校院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工作组实施方案》确立的各项任务,健全以大学章程为统领的制度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长安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宪性、合法性、合章性、合规性、协调性,健全以大学章程为统领的现代大学制度。
二、审查的组织机构和审查原则
(一)组织机构
学校专门设立长安大学规章制度规范性审查机构,形成完整的大学规章制度审查组织保障体系。成立“规章制度规范性审查工作组”,由贺拴海副校长担任组长、孟德勇副书记、赵祥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发展研究中心)和政治与行政学院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及学校法律顾问的审查工作组。采取成员单位指定和校属单位临时抽调的方法,充实工作组人员队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审查原则
1.合宪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宪法属性,遵从其条例,始终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的表达。
2.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合章性原则。符合《长安大学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制定。
4.合规性原则。规章制度结构应严谨、清晰;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格式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5.协调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三、 审查分类与内容及举措
(一)审查分类
自2015年9月1日起新拟定的规章制度中以“长安大学党务”公文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全面审查;以“长安大学行政公文”发布的规章制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全面审查。针对合校后2000年4月18日至2015年8月31日已实施的规章制度分门别类先由各成员单位和校属各单位负责进行合章性、协调性审查后,规章制度中以“长安大学党务公文” 发布的规章制度,交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合规性、协调性审查,“长安大学行政公文” 发布的规章制度,交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合规性、协调性审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发布的规章制度由纪委公室负责合规性、协调性审查,随后全部交由学校法律顾问完成规章制度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二)审查内容
1、规章制度含义
本方案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公布,对校属各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细则”是指为有效执行相关政策或实施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
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
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方案。“条例”“意见”“方案”和“说明”等,不属于规章制度的文体。
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方案。
2、审查内容
审查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必需环节。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拟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查部门。规章制度草案的说明,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制定或修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修订的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含多个参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上位法、《长安大学章程》;
(2)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3)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应;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将其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四、审查要求
1.党办、校办、纪委办按照审查原则和审查内容,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全面审查,负责备案公布、监督实施,统筹规章制度的清理与汇编。
2. 党办、校办、纪委办归口处理校内外各单位、组织、个人提出的审查规章制度的建议和申请,按继续适用、修改或废止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3. 校办管理学校办公系统和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网页维护的相关规章制度文本应当与公文系统中的规章制度文本一致。
4.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起草单位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5.根据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党办、校办向全校公布废止、失效及继续有效的规章制度目录。
6.党办、校办汇编《长安大学内部治理制度总集(2015年)》,并研制开发网上查询系统。
五、进度安排
1、2015年7月-9月,完成对合校以来现已实施的规章制度的文件分类、审查,并由原起草单位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章性、与本单位起草的其他规章制度协调性审查。
2、2015年10月,发展规划处(发展研究中心)分类收集各单位审查后的规章制度及修改意见,分送党办、校办。党办、校办负责进行规章制度合规性审查、校内各规章制度间协调性审查。
3、2015年11月,由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党办、校办、纪委办完成规章制度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
4、2015年12月,党办、校办完成《长安大学内部治理制度总集(2015年)》编印,进行“长安大学规章制度速查信息系统”的研制开发。
六、经费投入
为推动学校规章制度审查、清理顺利开展,现需要学校列支“校规章制度规范性审查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主要用于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系统研制开发、印刷分发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