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准确理解现代大学制度?我国目前大学制度建设究竟有哪些问题?
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立的一项战略任务。现代大学制度特指一种理想的大学制度。洪堡的柏林大学因重视“学术自由”以及“教学与科研的统一”而被认定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源头,美国大学因崇尚“3A原则”(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而被认为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典范,为我国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供了借鉴。
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作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协调和改善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中国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可能脱离中国的政治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历史文化传统、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和国际大环境。既要充分吸收西方大学制度的合理内容,又要植根于中国国情。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高等教育领域改革和发展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必须有利于培养各类优秀人才和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科学管理。
目前,我国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宏观管理方面政府的角色定位不准确、职能转换不彻底、管理控制不适度、教育法制不健全、教育投入不到位,微观管理中高校的运行体制行政化、管理模式机关化、学术风气庸俗化、民主管理形式化、教学地位边缘化等问题。
因此,应该辩证处理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既强调政府的有限控制,又强化高校的有限自治。首先,政府应明确自身的管理角色、转变管理职能、下放管理权限、注重管理服务、强化中介管理。其次,高校应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营造教授治学的优良环境、加强民主管理的制度建设、强化教学工作的主体地位、健全科学研究的管理制度。解决这些问题,构建现代大学协调顺畅的内外部关系,既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具体目标,又是高等教育和高等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学校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探索?取得了哪些成果和经验?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
长安大学作为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一直十分关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2010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国家启动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我校积极组织申报,经国务院批准,承担了“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等3项改革试点任务,是全国承担试点任务最多的18所高校之一。
我校采取双组长制,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分别由校领导牵头,具体负责推进工作。学校先后列支专款90万元,专项用于包括大学章程建设在内的改革试点工作,有力地保障了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
结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近年来我校在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我校探索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相关材料被“中国教育改革发展丛书”——《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高等学校内涵发展探索》两书收录。该套丛书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作序,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袁贵仁任主编,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此外,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进展情况通报》(教改办函[2013]5号)对我校学术评价分类考核给予肯定,我校是全国42所受到点名肯定的高校之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报》对我校与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密切联系,开展合作共建工作给予肯定,我校是30所受到点名肯定的高校之一。
(一)顺利完成了《长安大学章程》制定工作
我校的章程建设工作得到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肯定。国务院批准承担“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试点的高校共26所,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21所“985工程”高校和长安大学等5所“211工程”高校。根据各个高校的工作情况,2012年10月,教育部又确定了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和长安大学等12所高校作为章程建设试点高校。以此为契机,我校进一步加快了章程建设步伐。2012年12月26日,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长安大学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对章程草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原则通过。2013年,学校又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的有关精神,再次对章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于2013年底完成了章程制定工作,经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并上报教育部核准。
结合《长安大学章程》制定,在具备高等学校章程共有的必要内容和一般性规定基础上,突出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坚持党对高校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高校领导体制长期探索和发展的历史选择。章程明确规定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党委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根据《高等教育法》明确了校长的职权和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出学校既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又支持和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通过规范学校党委和行政的议事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特别指出学校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让全校教职工深入了解掌握学校的改革发展理念和办学成就,凝聚发展合力。
2.突出二级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学院在大学的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近年来,我校学院一级的教学科研单位规模快速增长,办学能力显著增强。章程明确规定了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或授权,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以及人财物管理等方面所行使的职权。学校通过建立分级预算制度,扩大学院的资源支配权,让最熟悉本学科领域的学院决策层能够自主决定资源配置。学校对学院实行绩效考核,更加关注学院的责任和效率。章程明确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主要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规定学院应该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为学院更好地发挥作用和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院长要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学校将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实现管理重心下移的改革方向。
3.协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学院在大学的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近10年来,学院一级的教学科研单位规模大幅增长,功能显著加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大学实施内部管理的两种基本手段。章程明确要处理好学校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充分保障教授在学术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委员会具有审议涉及学校发展的各类规划,制订学术标准,支配学术资源,咨询重要学术问题等多项权力,负责学校未来重点发展的研究领域和学科方向等重要决策,从而合理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学术权力落实。
(二)改革绩效评估方式,完善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近年来,我校积极探索学术评价机制改革,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取得了初步成效。配合改革试点工作,学校进一步突出质量和创新两大主题,加强政策制度引导,在推动学科建设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1.完善教师学术评价分类考核体系。学校连续三年修订教师职务评审办法,将教师高级职务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型,评审条件按类型单列。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改革成果认定、评审办法,优化学科评委组成,初步建立了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教师学术评价分类考核体系。对哲学社会科学教师的职称评审,采取差异化政策,与理工科教师区别对待,有力地促进了哲学社会科学教师队伍建设。
2.积极探索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新思路。在总结多年办学经验的基础上,我校确立了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经济、管理、人文多种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建设思路。“十一五”期间,学校对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发展给予同等重视。依托工科优势,按照“交叉、渗透、培育、延伸”的原则,全面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在拔尖人才评选、科研项目申报、研究成果出版、职称评定、出国交流、专业进修等方面,充分考虑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和特殊性,给予了多项政策倾斜。
3.改革学术创新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学校围绕国家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求,组建成立了信息工程学院、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培育了新的学科增长点。通过改革管理模式,选拔任命了一批教授专职担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19个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基本实现实体化运行。
学校积极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组织领导,经过充分论证,设立了社会科学处,并在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基础上,分别成立了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与行政学院、文学艺术与传播学院;同时整合经济与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系等教学科研单位的研究力量,以项目为依托,开展协同攻关,取得了明显成效。
4.协调好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学术权力。学校根据“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相继调整了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限定党政领导干部的比例,扩大了专任教师比例。进一步完善校、院两级学术管理体制,明确了校院两级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决策咨询中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三个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把教授治学落到实处。
5.完善科学合理的学术创新激励机制。学校注重建立和完善学术评价和激励机制。成果评价更加注重原创,突出实际价值,切实推动理论创新,加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引导教师更加关注学术成果质量。
学校修订了《长安大学科技管理办法》。策划实施“卓越科研提升计划”,研究出台哲学社会科学激励政策,对国家级和部省级研究项目给予1:2和1:1经费配套。每年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拨款300余万元,用于教师课题资助,鼓励教师自由探索,创造高层次、原创性成果。
在科研奖励方面,将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相应层次奖项给予同等对待,注重体现学术专著、论文索引转载、社会采用等成果价值,促进了高水平成果不断涌现。
学校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和平台建设。投入专项经费支持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交通运输管理、交通运输经济、政治哲学、文化产业、资源法学、生态伦理等特色方向的团队建设。“十一五”期间投入300余万元,重点支持了2个省级平台和11个校级平台建设。
学校重视加强学术交流,鼓励举办全国和国际学术会议,每年组织10项左右的人文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通过持续改革,激发了我校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创造活力。“十一五”以来,我校自然科学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连续7年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14项。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达236项,经费8520万元,被SCI、EI、ISTP收录论文4164篇,师生取得授权专利1089项。2013年学校科研经费合同额达到7亿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72项,获得资助经费3154万元。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快速提升。我校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增加了3倍,部级社科基金项目数增加了7倍;国家社科基金立项数名列陕西第5位,教育部、陕西省基金项目均名列陕西第4位。CSSCI论文数翻了一番,社科研究经费到款增长了5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20余项。“综合运输经济管理研究中心”、“长安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分别被批准为陕西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我校还将组织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有关评价显示,我校社会科学总体实力评级已从C级上升至B+级,“十一五”以来累计提升122位。
2012年2月28日,我校在西安交通大学召开的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汇报了我校的改革思路和主要成效,教育部李卫红副部长给予了高度肯定。2012年5月9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版的《教育体制改革简报》[2012]第19期(总第52期)对我校推进学术绩效评价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在全国承担改革试点任务的120所高校中,我校是最先获得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简报》单篇报道的13所高校之一。
以改革试点工作为基础,今年我校组织申报了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重大课题——“构建符合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于4月20日通过招标答辩评审会,5月21日正式获准立项,资助经费50万元。学校决定另行给予15万元资金配套,支持项目组对学术绩效评价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为进一步推进工作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三)完善体制机制,深化与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合作共建
加强与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合作共建,是教育部积极倡导并大力推动的一项战略举措。我校十分重视合作共建工作,合校13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立足国家战略需求,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配合改革试点工作,学校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规划、示范引导,在推动与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合作共建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初步形成了以“行业共建为引领,学校示范为先导,学院组织为主体,项目实施为依托,教师参与为核心”的合作共建新模式。
1.积极推动与行业部门合作共建。学校十分重视与公路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业的合作共建。在教育部大力支持下,学校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在共建工作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教育部与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先后签署共建协议,实现“四部一省”共建长安大学。学校与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的合作范围也得到进一步拓展。“十一五”以来,学校认真落实教育部与交通运输部、教育部与陕西省共建长安大学协议,争取到部省专项资金2亿多元。在行业和地方政策保障及资金支持下,建成了一批行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为学校更好地服务地方和行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持续深化与行业骨干单位战略合作关系。学校积极探索与合作单位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构建起运行机制完善、合作方式规范、合作内容丰富、资源流动有序的合作共建工作体系。学校积极拓展与地方政府和行业骨干单位的联系,与福建、新疆等地政府签订了科技服务平台合作协议,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大型企业签订了战略合作或全面合作协议,与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等40余家科研院所签署了人才联合培养以及科研合作协议。与有关企业、科研院所联合申报成立了桥梁结构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公路养护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山地交通灾害防治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与陕西省文化厅合作共建“陕西省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基地”,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联合组建了长安大学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
3.深度开展多方位协同创新。学校先后与有关高校、企业、科研院所成立了“装配式钢结构民用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绿色交通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特殊区域公路大通道协同创新中心”。在有关单位的支持下,我校申报的“特殊地区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平台入选首批交通运输部协同创新平台,“西部交通安全与智能控制协同创新中心”被认定为首批“陕西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近八年,学校获得18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关键技术研究、系列产品开发及其产业化”、“多年冻土青藏公路建设和养护技术”、“西安地裂缝成因与减灭关键技术”等多项成果,都是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和行业生产一线,与有关企业和科研机构协同攻关的实践成果。科研经费到款超过30亿元,其中直接来自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纵向科研经费超过7亿元;85%以上的横向科研经费来自于行业支持。
4.努力探索良性互动的人才培养新格局。学校通过校院两级协同配合,依托行业开展人才培养,携手行业企业,打造特色就业服务平台。联合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等世界500强企业,牵头成立了“全国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协作组理事单位发展到55家。学校以协作组为纽带,与更多企业建立了长期就业合作关系,在200余家单位建立了校外实习就业基地。近几年,学校每年的毕业生达8000余人,但初次就业率一直稳定在93%以上,有15%的毕业生到协作组单位就业,保持了较高的就业质量。学校与20余家单位合作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在40余家单位设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聘请了200余位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担任研究生导师。与有关企业合作建设了3个国家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5.着力构建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学校启动了“赴陕西省地市科技对接活动”,组织筛选学校的重点科研成果,深入地方举办巡回展览,主动寻求产学研用合作伙伴。由学校提供核心技术和人才支撑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年产值近500亿元,每年为社会创造上万个就业岗位。近两年,长安大学技术交易额达到9.2亿元,被评为“陕西省技术交易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学校科技产业发展中心被认定为“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013年,经科技部批准,学校设立了“长安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建设产学研用信息服务网络平台,积极开展网上项目对接和技术交易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改革逐步深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逐渐增加,需要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主要包括:
1.对现代大学制度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教职工对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以及大学章程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平衡。需要学校通过开展理论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增强教职工关心和参与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学术绩效定量和定性评价的关系还要进一步理顺。科研工作是需要不断探索与创新的复杂性劳动,其中相当一部分工作很难用数量进行衡量,必须借助定性评价的方法。但定性评价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性。部分教师由于过于关注职称评定等个人现实利益,为了多出、快出成果,往往会争取突破相对容易的指标。因此,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之间的权重设置,还需要不断探索、及时修正。
3.部分改革措施的成效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改革的实施效果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改革措施的成效甚至要等到数年后才能显现。因此,对某些改革措施不能操之过急,只能采取密切关注、逐步调整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的快速推进。
4.全面落实共建协议的制约因素还比较多。以长安大学为例,虽然实现了“四部一省”共建,但在现有管理体制下,学校在经费投入、政策扶持、考核评比等方面与其他共建部委、地方政府的利益关联度不强,使得共建协议中权、责、利的规定仍然比较空泛,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真正落实好各方面的权、责、利。
5.校地合作共建的政策途径还不明确。校地合作是高校与其地理位置所处或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政府、企业等部门的合作。目前高校与地方的合作共建缺乏有效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合作共建的途径、具体步骤、政策措施等尚不明晰,校地合作共建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无法实现高校与地方的发展战略、重要决策对接,无法保证校地合作共建的持续性、稳定性和长久性,无法顺利实现各种资源的共享。
6.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待加强。产学研用中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在管理体制、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涉及利益的问题上经常会产生分歧,并影响产学研用实体和项目的稳定运行和长期发展。校企共建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创新中心、研发基地、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完全依靠企业和科研院校自主建立和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如果政府不加强政策支持和过程引导,运行中往往偏离最初合作共建时的目标,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三、当前高校章程建设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为了保障章程真正发挥作用,而不仅仅停留在文字层面上,学校有什么意见建议?
大学章程的出台,使得高校办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种事权分配更加明确,各种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各种事务的运行更加顺畅。高校治理,有望更切合教育规律,朝着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方向前进。章程的制定是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而如何落实好章程要下更大的功夫,甚至更难。为了保障章程真正发挥作用,建议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强化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
大学章程要成为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社会各方共同的观念和行为准则。章程一经核准,对学校和学校的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大学章程虽然规范了高校的各种内部事务,但面对着来自外部的权力干预,章程是否能够依然保持有效性,必将面临挑战。因此,需要在更高层面,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用法律给大学章程保驾护航,否则大学章程自己保障自己,存在一定的困难。
2.完善以大学章程为引领的制度体系
必须以章程为指导,进一步清理全校各类规章制度,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相互衔接配套、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体系和运行程序,不折不扣地逐项落实,推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的改革,使章程的内容落到实处。
3.加强对章程实施情况的内外部监督
加强执行监督。切实接受教育部等大学举办者以及校内独立监督,通过充分发挥教代会、学代会以及政府、家长、社会舆论等多元主体的监督作用,发挥高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推进章程实施。高校要围绕内部权力运行的核心节点、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师生关注的权利义务,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为内外监督创造必备条件。
同时,要加强章程宣传。把章程宣传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相结合,使全体师生知章程、学章程、用章程、守章程。强化师生员工遵守章程以及运用章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提升学校管理者照章办事的自觉性,把大学章程内化为相关各方的行为准则。
四、教育部正式颁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校目前的学术委员会建设情况如何?在贯彻《规程》过程中遇到了什么困难?在如何处理好学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方面有什么意见建议?
(一)目前长安大学学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1.学术委员会组织架构
长安大学学术委员会是为学校的学科建设、学位评定、学术评价、教学质量与监督、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学术评议、审核、决策咨询的机构,辅助校长组织学校的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含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等五个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风维护等工作。
各院(部、独立研发机构)还设有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2.学术委员会人员构成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总人数为单数。各下设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若干名,总人数为单数。
院(部、独立研发机构)的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是由基层单位负责人(院长、主任)担任,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总人数为单数。
3.学术委员会人员产生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调整,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下设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相关工作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各院(部、独立研发机构)等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基层单位负责人(院长、主任)担任,本单位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4.学术委员会的职能
(1)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①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研规划;审议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规划;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②学术评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评议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评议重要科技项目报告的完成质量;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和科技平台;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
③学风维护。依据《长安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负责长安大学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④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2)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①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及教学、科技计划等。
②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须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完成的有关工作。
③依据《长安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5.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与决策程序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工作委员会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一般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与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部分委员会议可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校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二)学校在贯彻《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2014年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规程》),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程》奠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的权力,奠定了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也从组成、运行制度等方面,对于高校内部学术和管理的关系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于高校学术不端和学风的问题,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学校正在不断努力完善相关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好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不断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其高效运行,成为学校内涵式发展的有效推动力量。
但是,学校在贯彻《规程》过程中也遇到了问题。长期以来,大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规范不够具体,也没有相应制定大学章程,学校内部的学术、行政事务边界不够清晰,再加上广大教师长期以来惯性思维,教师们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因此表现的没有热情。这需要,学校坚持长时间对《规程》进行宣传学习,及时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也需要从制度设计上,让广大教师感觉到学术委员会有利于代表和反应各学科领域教师的利益,有利于营造宽松自由、公平公正、健康向上的学术氛围。
(三)如何协调好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大学实施内部管理的两种基本手段。学校明确要处理好学校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充分保障教授在学术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委员会具有审议涉及学校发展的各类规划,制订学术标准,支配学术资源,咨询重要学术问题等多项权力,负责学校未来重点发展的研究领域和学科方向等重要决策,从而合理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学术权力落实。
完善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协调校务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分工,是平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落实高校法人治理的必然要求。我国公立高校要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就要合理配置学校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种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建立党委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在内部行政体制方面,完善校长负责制,并以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的主要决策形式。以此规范行政权力,调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校务委员会既是与内部学术体制相联系、相渗透的中介机构,又使校务委员会成为党委会与校长的决策通过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贯彻执行的桥梁。
在内部学术体制方面,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形成以学术委员会为主体的多元学术体制,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权力表达的主要方式。通过学术委员会制度,建立学术权力的运行机制,调整学术权力内部关系,一方面影响行政权力的执行,另一方面为政治权力行使和决策过程提供参谋、咨询意见,同时成为反映教授团体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
五、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情况如何?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职权方面的情况如何?为了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学校有什么意见建议?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凡是和学校改革发展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长安大学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了《长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在二届一次教代会暨工代会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并产生了教代会“干部评议和人事工作监督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财务福利与住房管理委员会”。
二届二次教代会审议通过了《长安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改稿)》,二届一次教代会共征集提案126件,提案工作报告得到教代会代表的高度评价;二届三次教代会,审议通过《长安大学发展战略规划》、《长安大学学科建设与队伍建设规划》和《长安大学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等。2011年初在二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代表听取了《校长工作报告》、校长关于《长安大学“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说明。审议通过《长安大学“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二届三次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工作报告》。2012年初在二届五次教代会上,审议通过了《长安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意见,增加了陕西省中医院等几家著名医院为我校职工定点医疗医院,为广大教职工办了件实事,好事。2012年底在二届六次教代会上,代表们听取了《校长工作报告》和副校长谢军占对《长安大学章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并进行了讨论。2013年7越30日召开的二届七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扩大)联席会议上,讨论通过长安大学第二届教代会三个专门委员会(财务福利与住房管理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干部评议和人事工作监督委员会)委员调整名单和《长安大学现有业绩津贴并入岗位津贴调整方案》,讨论了《长安大学渭水校区西区总体规划方案》(草案)、《长安大学教师公寓建设规划方案》(草案)和《长安大学教师公寓分配办法》(草案)。2014年4月17日召开的二届七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扩大)联席会议上,讨论通过长安大学第二届教代会财务福利与住房管理委员会委员调整名单、《长安大学渭水校区西区规划方案(草案)》、《长安大学集资建房总体方案及北校区集资建房实施方案(草案)》和《长安大学北校区集资建房实施办法(草案)》。
财务福利与住房管理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广泛地听取职工的意见,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先后出台了《长安大学集资建房住房调配及管理办法》、《长安大学已(待)腾空房调配办法》等。讨论教职工的大型福利的办理原则和方法,参与教职工实物福利招标等工作。
干部评议和人事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了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和校级领导的述职测评工作,以及副处以上干部的述职竞聘工作。
提案工作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制定了立案的原则,讨论通过了立案的方案,监督了提案的整个办理过程,并会同工会认真地答复了提案人。为了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监督和宣传,校工会还将代表的提案,职能部门的答复、以及提案人的反馈意见汇编成册,并发放到全体代表手中。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落实教代会职权,是高校实行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发布施行后,我校也起草了《长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计划在三届一次双代会上讨论通过,将为促进广大教职工发挥主人翁精神,促进民主办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挥更大作用。
每次教代会,代表们讨论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各代表团都要收集、整理后提交给校工会,由校工会将各代表团意见、建议等汇总梳理后提交给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这就对各代表团团长、教职工代表的代表素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因此,为了更加充分发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学校应加强对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代表们的培训工作。
六、教育部正在推进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事务的有效途径,学校在落实理事会(董事会)的社会联系和合作机制方面进行了哪些探索?有什么意见建议?
(一)学校在落实理事会(董事会)的社会联系和合作机制方面进行的探索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长安大学作为一所行业特色鲜明的西部高校,需要在制度和机制上加强与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的有效联系。而《纲要》提出的高等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制度是目前行业特色高校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长效机制的一种可行模式。
近年来,长安大学坚持“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立足陕西、面向全国、服务行业、服务社会,坚持走内涵发展和特色强校之路,在加强社会联系和合作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积极争取“四部一省”共建长安大学。我校作为一所行业特色鲜明的大学,始终把积极争取教育部与行业部委、地方省级政府共建作为推动学校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在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学校实现了教育部与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
二是全面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学校先后与江苏省徐州市政府、陕西省榆林市政府、宝鸡市政府、渭南市政府、汉中市政府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北地质调查中心、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等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签订了全面合作或战略合作协议。
三是深化全方位协同创新。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指导下,我校联合武汉理工大学、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成立了“绿色交通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特殊区域公路大通道协同创新中心”。同时,还与高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培育组建了“中国地质灾害防控协同创新中心”、“地下水污染协同创新中心”等协同创新中心。
四是全面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学校把校友作为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成立了长安大学校友会,并设立了理事会,作为联系学校与校友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以服务学校、服务校友、服务社会;同时,成立了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全面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
学校在推进社会联系和合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学校起草的《长安大学章程》中,明确规定“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但是由于学校知名校友主要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大型国有行业企业担任重要职务,难以在学校理事会中担任职务,所以学校理事会至今仍未成立。
(二)关于落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的社会联系和合作机制方面的建议。
一是建议改革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当前我国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如果高校成立理事会,学校党委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要充分考虑理事会的意见与建议,接受包括政府、企业在内的社会直接监督。因此理事会制度的推行必然促进和需要学校改革内部治理结构。为此,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校,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要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完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各负职责和职权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的民主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要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流程。
二是建议教育主管部门改变管理方式。按照理事会制度运行模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重大发展方面上直接参与对学校的指导与监督,这是在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情况下,同步增大政府监管力度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这必然要求改变按计划指标控制和事后检查评估的管理方式,提高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发展的宏观指导能力,共同促进高校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是建议国家出台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支持、监督高校发展。高校理事会制度旨在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监督高校发展,这需要国家做好引导工作,出台相关鼓励支持政策,全面调动社会各界支持、监督高校建设发展的积极性。
七、教育部正在研究探索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负面清单管理改革,学校对此有什么意见建议?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负面清单管理改革的目的是推动形成政府依照负面清单监督管理、高校依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社会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的机制。建议从“加强政府引导、立足学校自主、强化社会评估监督”方面进行改革。
一是加强政府引导。政府要在宏观上制定完备的法律和政策,进一步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简政放权,明晰政校关系,保障和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二是立足学校自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之内,学校要建立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依法和依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自主办学。自主才能自律。
三是强化社会评估监督。引进社会专业评估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有关各界的力量,定期对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产学研、合作办学、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育人质量、办学效益、发展创新、知识生产等方面进行督导评估,并且将评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促进学校不断改革创新,创办特色,更加注重内涵发展,提高育人质量。
八、要营造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良好外部环境,更好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学校希望政府管理部门做什么?
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指高校依法自主决定学校事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认了高校的法人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应享有的七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使高校办学自主权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据,并逐步落实七项自主权。包括:1.招生自主权 2.学科专业设置权 3.教学权 4.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权 5.国际交流合作权 6.机构设置和人事权 7.财产管理和使用权。
高校办学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在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99年《高等教育法》正式实施以来,政府不断转变对高等教育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得到了较大的落实。但不可否认,政府主管部门的观念尚未完全转变,政府对高校的管理内容过细、方式过于直接。在向高校放权的问题上,要么担心“一放则乱”;要么把权力从中央转移到地方,使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建议正确处理与高校间的关系,调整政府角色,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改变政府对高校“统、包、管”的管理模式。通过法律、经济、计划、行政、信息等手段对高校自主办学进行宏观、间接、服务型管理。
1.继续完善法律体系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围并不算窄,基本上涵盖了大学办学的各主要领域,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保障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一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高校与政府的关系。修订《高等教育法》,根据高校主体的特殊性,确定其法人的性质。只有将高校与政府的关系置于法律之中,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校,高校才能真正独立。
二是明确政府和高校的权利责任范围。借鉴德国的《高等教育总法》,针对不同类型的高校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权利与责任。
三是应加强执法,维护高等教育法律的权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营造一个有利于推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环境。
2.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是对全社会活动进行协调和控制的机构,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高等教育系统,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的控制而追求绝对的自主权。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和保证,都有待于政府重新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转变原有职能。
一是政府要从微观管理者的角色中脱离出来,依据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对高校进行宏观调控。主要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与需求,根据社会可能提供的条件,制定高等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高等学校的办学方向;提供适当的财政资源,调整高等教育与社会其他部分的协调平衡等。
二是改变政府管理高校的手段。逐步淡化直接行政管理和主要依靠政策引导的方式,充分运用法律、拨款、评估等手段来实施对大学的宏观调控指导。搞好教育规划。政府根据科学预测和调查,编制高等教育指导性发展规划,用以指导和帮助各高校自觉处理好在办学过程中结构、规模、质量和效益之间的关系。加强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管理高校的有效手段之一。加强教育评估和监督。特别是各类评估工作一定要克服行政色彩较浓、评估指标较细、评估过程烦琐的问题。
3.建立健全教育中介组织
政府应赋予教育中介组织一定的法律地位,保障其结论的权威性。要建立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发挥不同功能和作用的中介组织,使其对学校的评价和评估更专业、科学。建立非官方的中介组织,保证其结论的公正和公平。
九、关于建立健全管办评分离的教育管理体制的建议?
建立健全管办评分离的教育管理体制,能够使各级政府明确自身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通过第三方评估和科学监测为教育教学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为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健全管办评分离的教育管理体制。
一是加快推进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法规建设。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法规建设落后于实际需要,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缺乏法律法规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工作的人为性、政策性、短期性过强,缺少持续性、整体性和深入性,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往往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进程。缺乏健全的法规约束和行政督导,没有关于中介机构进行教育评估的立法依据,也没有教育评估机构的资格认定规定,更没有严格规范的评估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考核制度。应在加强对各类评估机构进行行为规范的同时,保障他们能够“合法介入、依法评估”。
二是支持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协会”。协会由全国高等院校、评估专业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自愿结成行业性的社团组织,在加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的行业自律管理中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以统筹协调并归口管理各部门质量保障职责,有效组织、指导和统筹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相关的各种标准制定、资源配置、质量监控、质量评估、机构认证等工作,形成统一管理、分工协作、效能充分等组织管理架构。
三是制定政策鼓励行业性机构开展高校专业认证。专业认证是非政府组织的高等教育质量检测和评估,通常是根据职业对教育的具体要求,在代表行业的认证机构或组织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办学主体进行严格的自我评估和自我规范。认证制度的建立,能够促使教育培养部门与行业之间保持比较密切的联系,及时反馈本行业的用人要求,可以有效改变以往政府评估中的评估指标单一、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够强的欠缺之处,使学校能够根据社会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培养计划和教学内容,从而保证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对校内是一场深刻改革,目前高校是否存在改革动力不足的问题?如何从外部赋予高校深化这场改革的动力?
“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是高等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反映。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既是对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现存制度的改革、完善和超越,涉及规范和理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涉及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改革,任务艰巨复杂,许多问题没有现成答案,需要在实践中探索。
目前,高校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不一,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改革动力不足的问题。主要的原因:一是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对高校没有明显的现实利益,内生动力相对缺乏。二是
高校对现代大学制度的所包含的内容,理解还不尽一致;三是对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把握还不够准确。
现在比较困难的是人事制度改革。国内公办大学都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在现有制度下,大学很难完全为了教育发展而进行自由度比较大地选聘、提拔、晋升人员,这会影响到学校整体的活力。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赋予高校改革动力:
一是加快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让高校成为真正的办学主体,真正实现权、责、利的统一。在这一过程中,建议实行正面、负面清单制度,厘清政府、高校各自的行为边界,以及相应的权限。正面清单用来说清楚哪些事情是政府应该做的,负面清单规定哪些事情是学校不能做的。政府把该做的事情做好,如科学地制定适合国家需求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等。不属于正面清单里的事项,政府不要插手。与此同时,学校应严格遵守负面清单中的各项规定,做到不逾越、不触碰。负面清单之外,让高校管理者充分施展空间,努力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二是改革高校拨款机制。当前政府对学校财权的控制,使得学校无法根据实际需求来合理谋划资金使用,无法有效实施自主办学。学校在资金拨付和使用上都要听从政府,自己没有发言权。建议国家改革改变高校拨款机制,将学校拨款数额与学校办学质量水平挂钩,与学校的行政级别、类型无关,让学校专注于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拨款委员会根据第三方权威机构评估结果,大力支持教育质量高、办学有特色的学校。
三是结合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第一,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彻底打破阻碍人才顺畅流动的体制壁垒、身份障碍;第二,创新高校编制管理,改革政府部门下达高校编制数量的计划管理模式,实行人员编制规模备案制。用人规模总量通过加强预算管理、规范经费使用、高校自我约束机制等外部监管与内生杠杆作用进行有效控制。第三,改革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人力成本规划与控制,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管理办法,建立教师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公布机制。